财联社10月8日讯(记者 彭科峰)10月7日,一条和史玉柱相关的信息迅速冲上热搜,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10月7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史玉柱、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约17.65亿元,其案号显示同为“74执763号”立案时间为9月25日,执行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
真相到底如何?10月7日晚间,财联社记者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本次事件的相关信息,其中涉及大佬卢志强、民生信托和史玉柱的相关纠纷,还牵扯民生信托是否存在通道业务等争议情节。
史玉柱被北京金融法院强制执行?起因和民生信托有关
史玉柱为何会被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强制执行人?10月7日晚间,财联社记者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答案。
据北京金融法院近期上传的文书披露,2017年8月28日,民生信托公司与北海宏泰公司签署《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下称《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设立“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81号北海宏泰可转股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民生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于北海宏泰公司的可转股债权。投资本金不超过25亿元,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各笔投资本金对应的投资期限为自该笔投资本金对应的划款日起至首笔投资本金的投资期限满48个月之日止。投资收益率为8.5%/年,应于每年12月15日及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结算并支付。
此后,民生信托公司与北海宏泰公司相继签署四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债权投资收益率自2017年12月19日(含当日)起调整为9%/年,并对收款账户、投资本金、投资收益金额等事项进行变更和确认。
2019年,民生信托公司与北海宏泰公司又签署《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Ⅱ》(下称《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Ⅱ》),约定投资本金不超过2.5亿元,投资期限至2021年8月28日止,投资收益率为9%年。其他相关约定与《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相近。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民生信托公司与史玉柱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史玉柱为北海宏泰公司在《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民生信托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相关协议签署后,民生信托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划付第一笔投资款,至2020年12月22日划付最后一笔投资款之日,共计向北海宏泰公司支付投资本金27.313亿元。在此期间,北海宏泰公司向民生信托公司偿还了部分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根据合同约定,北海宏泰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投资收益111299719.54元,经多次催告,北海宏泰公司仅支付40590000元,剩余70709719.54元投资收益拖欠至今。
民生信托于2021年7月16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及史玉柱发送《债权投资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北海宏泰公司偿还全部款项,并要求史玉柱履行保证义务,但对方并未还钱。于是,民生信托将北海宏泰、史玉柱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北海宏泰、史玉柱败诉 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在法院审理环节,北海宏泰称,《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中关于借贷事项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民生信托公司委托北海宏泰公司作为其资金通道,接收其提供的资金,并按其指令将接收的资金支付给其指定的主体使用。北海宏泰公司按照民生信托公司的指令与其指定的主体签订合同、发放或接收资金。其真相应为“北海宏泰公司作为民生信托公司的代理人,代其向指定主体发放、回收资金,实为委托代理关系。”
北海宏泰还称,2017年8月,民生信托公司的实控人卢志强请求北海宏泰公司的实控人史玉柱提供帮助,安排其控制的主体作为资金通道,接收民生信托公司提供的资金、并按其指令将资金支付给其指定的主体使用。民生信托公司向北海宏泰公司支付每一笔款项后,即指示北海宏泰公司于当日或次日向特定主体转出,北海宏泰公司并非真正的借款人。
史玉柱也辩称,自己于2017年8月应民生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请求,安排北海宏泰公司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作为资金通道接收民生信托公司提供的资金,并按其指令将资金支付给其指定的主体使用。史玉柱本人也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便利前述安排。卢志强亦安排其实际控制的紫石资本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出具了《担保函》,表明《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保证合同》项下资金的收益由紫石资本享有,损失由紫石资本承担,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不承担债务责任与保证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民生信托公司实质控制紫石资本公司,更不足以证明紫石资本公司的行为系民生信托公司授权或授意,即使该函真实有效,仅可证明紫石资本公司对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相关债务的自愿加入,并未体现有民生信托公司的参与,并不影响本案金融借款关系的成立和效力。
法院还指出,根据本案现有事实查明情况,在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推翻涉案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民生信托公司主张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院对金融借款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北海宏泰投资向民生信托偿还本金992040000元,利息108117788.05元,截至2021年7月16日(含)的违约金为4253323.15元,2021年7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10015778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决北海宏泰投资向民生信托偿还本金231300000元,利息30178612.06元,截至2021年7月16日(含)的违约金为1394615.7元,2021年7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6147861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北海宏泰投资向民生信托支付律师费1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7393.73元;
判决史玉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全部债务、第三项判项所确认部分律师费916666.7元、部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56161.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6884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海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史玉柱负担。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上述法院判决显示,北海宏泰需要向民生信托支付本金就超过13亿元,再加上利息和2021年7月16日后的违约金(年利率13.5%)、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和本次北京金融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17亿基本符合。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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