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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文本出台!明确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

导读 财联社7月9日讯(记者 闫军)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来了。量化监管的节奏持续推进中,5月国内量化交易的首个监管法规落地、6月沪深交易所...

财联社7月9日讯(记者 闫军)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来了。

量化监管的节奏持续推进中,5月国内量化交易的首个监管法规落地、6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围绕着新规,券商面临着与量化私募等交易者的签署新的委托协议。

财联社记者获悉,中证协日前起草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下发给券商征求意见。

这份委托协议的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监管强调,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证券公司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也提醒券商,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

业内指出,量化新规即将在今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相关委托协议也将在这一时间节点之前重新签署完成。

明确程序化报告要求,明确客户禁止行为

该示范文本围绕着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起草制定,综合考虑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尊重行业惯例以及行业实践,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在报告要求和交易行为管理要求上作出明确。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比如,在首次报告及报告信息上要求包括: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的会员/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人等;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其他信息,包括甲方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如果量化私募等交易者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这里的重大变更包括:

账户资金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杠杆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或者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联络人发生变更以及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账户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发生变更等8项内容。

在业内看来,监管近期在私募监管中多次强调资金规模、杠杆资金、杠杆率等内容,严控杠杆需要引起各家私募的重视。

此外,券商有权对量化私募等交易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识别,对后者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进行核查。

二是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量化私募等机构在交易中不得影响券商及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券商有权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管理,识别、管理和报告量化私募等机构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督促其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此外,示范条例还列举了六大事项情形,券商可以拒绝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比如,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拒绝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检查;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券商有权拒绝拒绝、并向监管报告高频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高频量化在此次示范文本中有“排面”,被单列一章,重点强调。

除了对高频交易定义、额外报告义务规定之外,示范文本还提出高频交易的额外管理要求,即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明确违约责任、损失承担以及配合检查义务

示范文本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券商根据协议规定拒绝量化私募等客户委托、撤销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量化私募等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量化私募等机构自行承担。

量化私募等机构还有配合检查义务,当交易所或券商依据证券交易所要求,针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程序化交易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后者应予以配合,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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