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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再迎强监管:强化持牌经营 严打机构人员无资质挂靠 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导读 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 夏淑媛) 据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局财险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

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 夏淑媛) 据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局财险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其中内容再度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即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未来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此外,《提示函》再次强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数字化时代,保险营销日益线上化、视频化,但由于自媒体平台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叠加我国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因保险销售误导、合同纠纷带来的保险投诉屡见不鲜。近年来,监管部门持之以恒强化互联网保险乱象监管,此次《提示函》的下发,将有利于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对于当前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销售只能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近期,一些互联网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同时,监管部门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提示函》再次强调持牌经营原则,即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提示函》提出,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科学界定保险科普、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据悉,早在2020年12月15日,原银保监会就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违规获取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同时,《提示函》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做出严格规范。

其中,《提示函》提出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

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合。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

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提示函》对自媒体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自媒体平台经营者、店铺、卖家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博主、作者、答主等各类自媒体平台内容创作者。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原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首先,自媒体平台从业者要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保险宣传营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要求。

其次,对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而言,还需要认识到其作为保险产品销售专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发布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不再只是个人观点与看法,而是代表其服务的保险机构,如果发生销售误导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将会导致行业形象长期受损。

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杜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提示函》明确,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此外,监管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

《提示函》表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据悉,早在2019年12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就强调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王德明表示,保险产品是复杂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详细了解其缴费金额、期限等,不宜盲目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为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提示函》要求保险机构严格业务资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全流程负责,坚决杜绝销售误导,对保险合同纠纷切实承担相应责任。

下一步,为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投诉举报、新闻舆情等加强追踪查处,并探索建立长期有效的涉互联网保险业务自媒体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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