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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假期的规定(通报生育假)

导读 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关于生育假期的规定,通报生育假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一般规定  女职工...

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关于生育假期的规定,通报生育假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般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  广东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3、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4、  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5、  第二、难产假。

6、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7、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8、  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9、  重庆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0、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11、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12、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13、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5、[2]  兰州  2012年9月开始,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今天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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