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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十大奇案大结局 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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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我是城乡经济网小晟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历史十大奇案大结局,历史档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936年5月31日,马相伯、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等人在上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发表宣言,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 ,向全国各党各派建议:立即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各党各派立即派遣正式代表进行谈判,制定共同救国纲领。馆藏“七君子事件”档案主要为江苏高等法院与四川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围绕沈钧儒等案卷移转管辖权的来往公函,以及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起诉书、答辩状,详实地记录了“七君子事件”法院审判的全过程,是研究“七君子事件”以及民国时期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史料。

1936年5月31日,马相伯、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等人在上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发表宣言,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向全国各党各派建议:立即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各党各派立即派遣正式代表进行谈判,制定共同救国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日政权等。

是年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逮捕了救国会领导人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史良、王造时等七人,并于次年4月3日向沈等提出起诉书,于6月11日和25日在江苏省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讯,世称“七君子事件”。

此事激起全国人民公愤,加之“七君子”的顽强斗争,国民党当局不得不于7月31日释放了七人。“七君子事件”尚未结案,抗战随即爆发,江苏高等法院实际已无法办理该案,需要移转他地继续进行。经过一番周折,最终于1939年1月由四川高等法院宣布撤回对“七君子”的起诉,案件至此结束。

“七君子事件”档案主要为江苏高等法院与四川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围绕沈钧儒等案卷移转管辖权的来往公函,以及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起诉书、答辩状,详实地记录了“七君子事件”法院审判的全过程,是研究“七君子事件”以及民国时期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史料。

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起诉书

起诉书全文(节选):

  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起诉书

  被告 沈钧儒 王造时 李公朴 沙千里 章乃器 邹韬奋 史良 陶行知 罗青 顾留馨 任颂高 张仲勉 陈道弘 陈卓

  右开被告因民国二十五年度侦字第一四号危害民国一案业经侦察终结,认为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叙述于后:

  犯罪事实与证据

  缘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邹韬奋、史良暨在逃之陶行知等八人,因不满意于现政府,在上海以联合各党各派抗敌御侮为名,倡人民救国阵线口号,先组织文化界、职业界、妇女界各救国会,嗣又联合大学教授救国界、学生界救国会、工人救国会、国难教育社等团体,组织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并发表刊物以资号召。

  未几,复扩大范围组织一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假上海公共租界青年协会开成立大会,发表“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

  同年七月十五日,沈钧儒与章乃器、陶行知、邹韬奋四人又发表一小本刊物,标题为“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主张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议和,建立一统一之抗敌政权。维时,逃窜在西北之共产党毛泽东,在报纸上见及沈钧儒等所发表之言论,遂亦具函回答,引为同调,沈钧儒等得此响应,自分所愿获偿,乃益图扩展,复遣罗青担任组织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从此动作日趋急进,并刊行救亡情报,对于中央施政方针多所抨击,用以削弱民众对于政府之信仰。

  适上海日商各纱厂发生工潮,沈钧儒等认为有机可乘,复藉此组织罢工后援会,募集款项,接济各工人,意在使其与救国会取一致行动。当经前上海市公安局派员会同上海公共租界暨法租界捕房,将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邹韬奋、史良等七人拘获,除史良于取保后逃匿外,遂以沈钧儒等涉有“勾结共产党徒组织非法团体煽动罢工罢课扰乱地方秩序图谋颠覆政府”各嫌疑连同证件移送侦察到院,嗣同案被告史良亦于侦查中自行投案。同时罗青亦在江阴县被获,送由军事委员会军法处转送归案侦察。

  正办理间,复有顾留馨、任颂高、张仲勉、陈道弘、陈卓等五人,以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代表名义具呈,请求回复沈钧儒等自由,当以该顾留馨等均系上海职业界救国会会员,任颂高并兼任该会理事,不无共犯之嫌,因予一并侦查。兹经侦查明晰,认本案各被告共犯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属实。

1937年6月7日,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答辩状

1938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关于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的刑事裁定

刑事裁定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二十七年度声字第三二号

  声请人:

  本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

  沈钧儒,男,年六十五岁,律师,住上海愚园路桃源坊五十一号

  王造时,男,年三十六岁,律师,住上海地灵路七号乙

  李公朴,男,年三十七岁,量才补习学校校长,住上海愚园路享昌里二四号

  沙千里,男,年三十六岁,律师,住上海爱文义路五二四弄十四号

  章乃器,男,年四十二岁,大学教授,住上海台拉斯脱路慈惠路二十四号

  邹韬奋,男,年四十三岁,生活星期刊主笔,住上海辣斐德路六○一弄四号

  史良,女,年三十四岁,律师,住上海辣斐德路辣斐坊一号

  陶行知,男,余未详

  罗青,男,年三十七岁,住南京玄武湖寰洲三十五号

  顾留馨,男,年三十岁,业商,住上海爱文义路一五二号

  任颂高,即任崇高,男,年五十八岁,小学教员,住上海杨树浦临清学校

  张仲勉,男,余未详

  陈道弘,同上

  陈卓,同上

  右声请人因被告等危害民国案件声请移转管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第一审管辖移转于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理由

  查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者,得由上级法院以裁定将该案件移转于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此在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声请人以被告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经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三日诉,由同法院开始审理,尚未终结,适抗日军兴,该法院一再迁移,事实上已不能行使审判权,声请移转管辖,前来本院认其声请确与上开规定相符,特为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 杨天寿

  推事 高熙

  推事 杨寿岑

  推事 殷曰序

  推事 林尚滨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郑熙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93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检察署为沈钧儒危害民国一案已裁定移转管辖致江苏高等法院函

公函全文:

  案准最高法院检察署二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字第一七五号函开:

  案查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云云以利进行等因,计送裁定正本十六件,送达证书十四件,准此。查本院于二十六年十一月间因镇江不能办公,呈准迁往高淳,将诉讼事件暂行划归高五分院,迁往东台办理,所有诉讼卷宗,均交该分院装箱往运,嗣后接该分院呈报,因无交通工具,迄未能起运。镇江旋即沦入战区。是以沈钧儒等危害民卷证当存镇江,准函。等因,兹检送该案检察官起诉书一份,函请查照办理。

  再该被告等原来住址或已沦为战区,或远在上海租界,至在渝有无住址,本院驻渝办事处因未设有执行送达之员警,难于调查。兹将应送达之裁定正本十四件,送达证书十四件,一并送请贵院调查该被告等现在住址,代为送达,并将送达证书缴回最高法院,至纫公谊。

  此致

  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计送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起诉书一份

  裁定正本十四件

  送达证书十四件

1939年1月3日,江苏高等法院为送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卷宗致四川高等法院函

1939年1月7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函请江苏高等法院发还沈钧儒等案卷

公函全文:

  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公函检字第349号

  案奉最高法院检察署训令平字第六九七二号开:

  “案查前奉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训字第四四五五号训令内开:据沈钧儒等呈称为被诉违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罪嫌一案,现在该法已经修正,依法声请准将本案撤销等情,到部。查该案现在原法院,事实上已不能进行审判,有无移转管辖必要,合行抄发原呈,并检同原案起诉书,令仰该检察长查核,依法办理具复,此令。等因,到署当即备具声请书,送请最高法院核办在案,兹准最高法院函送院裁定正本,前来。除呈报司法行政部备案并分函江苏高等法院送卷外,合行。等因,奉此,查该案原卷,经最高法院检察署分函贵院检送,计此函想已收到,兹值送审在即,希将该案全卷早为交送敝处以凭办理为荷。

  此致

  江苏高等法院

  首席检察官孔庆余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一月七日

1939年3月25日,司法行政部为沈钧儒等案卷已还请查照致江苏高院函

本资料来源:中国江苏网

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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