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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从价税率:
1.A类卷烟,即调拨价在每支标准(200支)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B类卷烟,即每标准品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具体固定税率不变,即0.003/支。"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一)卷烟
1 .工业
(1)A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件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件,在生产过程中征税;
(2)B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条,在生产过程中会被征税。
2.商业批发
5%,在批发层面征税。
(2)雪茄
36%,在生产过程中被征税。
(3)烟丝
30%,在生产过程中征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1。将卷烟批发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每支卷烟征收0.005元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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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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