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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梅州市住房结算办法
2、 自2009年2月9日起在梅州市区(含梅县新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在此实际居住的公民(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员和管理人员, 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产业和捐赠公益事业,继续执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落户政策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籍,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其中,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农民可保留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和集体可分配收益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详见:http://www . meijou . gov.cn/zwgk/fggw/sfgz/2009-08-10/1249887334d 47792 . html。
4、 二、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落户办法(试行)
5、 在本市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城镇居住。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选择在工作的城镇居住。
6、 (一)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7、 (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 (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本市城镇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具有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城镇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9、 (四)获得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的;
10、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成果;
11、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技能型紧缺人才或者特殊岗位人才。
12、 (七)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一年度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的。
13、 详情:http://lss.meizhou.gov.cn/lslzy/html/?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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