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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通报民法总则143条)

导读 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通报民法总则143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民法总则...

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通报民法总则143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民法总则》第143条撇开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了有效的要件,在法技术上是不妥当的。

2、更严重的是143条与153条第1款发生了矛盾,该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也许有人会做这样的解释:153条第1款是143条的例外,或者是效力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这是解释不通的,因为143条规定的是“有效”要件,143条规定的是“无效”事由,两者是一正一反的。

5、还应当指出两点:(1)153条第1款前半句与后半句是矛盾的。

6、(2)“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是啥意思,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宛如文字游戏。

7、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你行为违法了就不行,但不导致不行的就行”。

8、尽管德国学者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所论述,但还有个水土服不服的问题呢。

今天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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